社会的不断进步现在的很多场合都离不了申请书,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各类文体的使用也更加得心应手。申请书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写作模板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再审向谁申请书最新8篇,供大家参考。
再审向谁申请书篇1
再审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再审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不服xx人民法院xx年xx月xx日作出的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xx)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x项、第x项规定的 、及 等“应当再审”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一、撤销xx人民法院(20xx)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十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应当再审。
xx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超出了上诉请求事项。
二、《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应当再审。
鉴定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未经质证,不应采纳。
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应当再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
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xx中院的二审判决。
五、《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
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xx中院在审理该案时有以下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
综上所述,请贵院站在“司法为民”“有错必纠”的公正立场上,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申请日期:二0xx年xx月xx日
再审向谁申请书篇2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岁,汉族,农民。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再审向谁申请书篇3
申请人: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
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月xx日(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xx)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xx日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xx年3月xx日。
(二)xx年7月至9月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实: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
(三)xx年9月12日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xx年9月12日。
(四)xx年xx月份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周晓申于xx年xx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周晓申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
其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承担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再审向谁申请书篇4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此处应当准确列明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电话:邮编: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电话:邮编:(必须写明电话,以便法院通知对方。)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xx省人民法院院于xxxx年x月xx日作出的(x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出申诉。(此处应注明原审判文书的案号。)
再审事由:
xx省人民法院(x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基本证据缺乏证据支持,且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xx款之规定,请求再审。(必须列明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每几款的规定。)
再审请求:
1。撤销xx省人民法法院(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第xx项;(可以要求撤销全部判决,也可要求撤销判决中的某一项或几项。)
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提出的下列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即要求再审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立即支付xx款xx元及xx款利息xxxx元;(必须写清再审的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许多申请人疏忽这一点。)
3。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
此致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
xx年xx月xx日
再审向谁申请书篇5
再审申请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民族______,职业______,工作单位______,住所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再审被申请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民族______,职业______,工作单位______,住所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______)______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______项、第______项规定的、及等“应当再审”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一、撤销xx人民法院(______)______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十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应当再审。
xx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超出了上诉请求事项。
二、《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应当再审。
鉴定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未经质证,不应采纳。
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应当再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
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xx中院的二审判决。
五、《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______中院在审理该案时有以下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
综上所述,请贵院站在“司法为民”“有错必纠”的公正立场上,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再审向谁申请书篇6
申请人:__,女,汉族,1970年1月2日生,中专文化,个体医生,系“袁翠翠诊所”法定代表人,原住云南省永胜县程海镇果园村,身份证号码:5332......
被申请人:__卫生??
法定代表人:郭__局长
地址:永胜县永北镇文明南路第27号
申请人因卫生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法院(__)丽中行终第1 号行政裁定,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__)丽中行终第1号行政裁定书;
2、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永卫医罚(__)07号行政处罚决定;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__年7月7日,被申请人因申请人成立的袁翠翠诊所与患者杨爱莲之间发生医患纠纷一事到达该诊所。被申请人永胜县卫生局在没有充分查清医患纠纷事实、对患者死因尚不明确;尚未查清申请人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患双方的责任尚没有得到客观认定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事先没有向申请人作出任何解释说明,就武断的、强行的从墙上摘下申请人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然后以申请人袁翠翠及执业医师刘英涉嫌非法行医罪为由向公安机关移送处理。被申请人于10月20日才向申请人作出了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直到__年9月9日,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__)丽中法委赔第1号决定书,认定了申请人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行医,并决定由永胜县检察院对赔偿请求人袁翠翠、刘英进行赔偿。至此,长达4年多的非法行医案才得以定论,但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因此而彻底的得到救济和保障,被申请人仍然拒绝返还申请人的执业许可证。 申请人向法院起诉后,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以申请人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本案。申请人认为,一审、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超过起诉期限不予受理的裁定不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自始无效,申请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该行政行为无效。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应当是:首先,在处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或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处罚,还应当告知让当事人有进行听证的权利。其次,才做出处罚决定。最后,在当事人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可以采取措施或者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被申请人强行拿走了申请人的许可证之后,长达三个月的时间才向申请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已经根本性的、严重性的违反了行政处罚的程序。被申请人无论事后怎样的补充材料、怎样的欲盖弥彰,都无法掩盖一开始滥用行政权力、乱执法的事实,此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毫无意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因明显、重大违法所致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无效行政行为虽然具有行政行为的形式,但其不具备行政行为的本质特征、不具有确定力,是一种一直持续的状态。作为合法权益受到该具体行政行为损害的申请人来说,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该行政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申请人当然可以在排除了妨害,在必要的时候向法院提出确认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行为无效的请求。所以说,申请人的起诉并没有超过期限,两审法院的裁定是不当的。
二、退一步说,就算本案的起诉超过了三个月的一般起诉期限,但是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应当计算在起诉期间内。所以说,法院应当受理。
1、从本案的起因等客观方面来看,“认为申请人涉嫌犯罪”,是被申请人拿走申请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最直接的依据和原因。后来,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超出行政许可范围为由,做出的吊销申请人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是为了掩盖非法行政执法行为的一个籍口。
一方面,在申请人与患者杨爱莲医患纠纷事件中,一开始医患双方的纠纷本已自行化解和平息了。后来,患者杨爱莲的家属却不知受何人指使与申请人之间的医患纠纷矛盾激化,被申请人在场却因处置不当致使医患双方的民事纠纷最终发展成了患者家属非法侵入申请人住宅的刑事案件。接着,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袁翠翠的诊所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就为患者杨爱莲施行手术,导致严重后果、涉嫌犯罪为由向侦查机关移送处理。“武断的认为申请人对患者的死亡应当承担重要的责任;恶意的诬陷申请人不具备行医资格;强行的借行政执法的名义来打击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这就是一开始被申请人永胜县卫生局的某些行政执法人员,借用行使行政权力的名义强行拿走申请人的许可证的直接依据和原因。申请人具备行医资格,却蒙受了涉嫌“非法行医”罪的指控,被错误羁押了七、八个月的时间。最后虽被释放,但是造成错案的行政机关却不承认自身的错误,更不愿意对申请人进行赔偿。所以说,申请人“是否超出核准登记的范围经营”并不是被申请人强行拿走其许可证的初衷。本案完全有可能是因为被申请人的某些工作人员,试图利用申请人与患者的矛盾,凭借手中的权力通过举报申请人构成犯罪从而达到打击和剥夺申请人生产经营的目的。
另一方面,试想“非法行医”案件没有结果;申请人的行为到底属不属于非法行医罪没有得到定性的情形下,即使申请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人的请求会得到支持吗?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定性和结果,是申请人进一步拿回许可证、权利可能得到救济的前提。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罪没有定论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不可能归还申请人的许可证。申请人在那个时候起诉很明显是违背常理的。
2、从主观方面来说,自从__年7月医患双方的纠纷产生以来,长达四年的时间里因为该纠纷引发了一系列超出常人主观臆测和承受能力范围的事情:医患纠纷案、非法行医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以及现在的非法吊销许可证的案件。这一切并非是毫无关联的,而是紧密相连的。主观上,并非是申请人不希望、不愿意拿回自己赖以生存的许可证,并非是申请人故意拖延起诉。申请人在积极应对一系列诉讼的同时,一直向被申请人提出“返还许可证的申请”;更未停止过向政府、人大等有关部门进行申诉、上访。“非法行医”案的产生和定论是整个事件的导火索和主线,申请人一直通过行动表明,自身从未打算放弃过自身的诉权而且从未停止过为了合法权益进行抗争。
三、申请人超范围经营事出有因,并且具备一定的条件。被申请人对其超范围经营应承担重要责任。
自从__年以来,申请人就从未停止过向被申请人提出“扩大医疗许可经营范围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完全具备从事妇产科诊疗的技术水平和实力,申请人也向被申请人多次提交了书面申请,但是为什么被申请人置之不理、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于不顾?申请人的医务人员从事接生等妇产科手术是完全有妇产科医师资格的;申请人从事该诊疗活动也并非是胆大包天、偷偷摸摸地搞的,而是经得相关医院的负责人向被申请人县卫生局的有关领导请示,并在获得了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条件下才从事的。所以说申请人的经营事出有因,被申请人对其超范围经营应承担重要责任。如果申请人超范围经营违法,那么被申请人的默许行为是不是也违法?而且被申请人违法的危害和后果是不是更严重?
申请人认为,一审和二审法院简单的就事论事,割裂了事件本身的因果联系,不去考虑被申请人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原因和性质,不去在乎申请人面对的主客观方面存在的特殊情况,随意的剥夺了申请人的诉权,无异于间接认可了行政机关代表的被申请人可以任意剥夺行政相对人赖以生存权利的严重行为。
所以说无论从客观事实状况来说,还是从申请人主观上积极维护自身诉权的角度来说,在非法行医一案没有得到定论,申请人主观上没有消极的、故意的拖延诉讼的情况下,不应苛刻和强求非法律专业人士的申请人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般期限里进行诉讼。因此,本案时否过了起诉期限,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尽可能的作出有利于维护当事人诉权的解释,这也是行政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应有之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案不存在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一审和二审法院的裁定失当。恳请再审法院秉着尽可能的维护和有利于当事人诉权实现的角度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从而督促以被申请人为代表的行政机关依法公正、合理地履行职务,以维护申请人作为一个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不被任意剥夺和侵犯!
此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年4月11日
再审向谁申请书篇7
再审申请人:蔡甲,男,岁,汉族,职工,住址。
再审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蔡乙,男,岁,汉族,住址。
申请人因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陶县人民法院(20xx)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定陶县人民法院(20xx)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将该案移交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2、涉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定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无证据与法律支持,属错误判决。理由如下:
(一)、本案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或者技术合作开发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定陶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本案的案由是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判决适用的法律是《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从《技术提供协议书》内容来看也属于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合作开发,依据我国民诉法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定陶县人民法院无权管辖。
(二)被申请人不是适格诉讼主体。申请人与吕某某、张某某等人签订《技术提供协议书》,而不是和某某公司,更不是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能作为适格诉讼主体。
(三)申请人已经按照技术协议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申请人达到合同的预期目的。申请人按照技术提供协议书的要求,完成自己的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也生产出合格的产品,20xx年2月1日原审第三人书面证明一份可以证实,并得到被申请人的认可。关于“布罗波尔”产品,目前没有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合同中也没有相关约定,定陶县人民法院仅仅依据被申请人的陈述就认定没有生产出合格产品,是严重错误的。从本案来看,被申请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技术生产的产品是不合格的。
综上,定陶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违反了我国级别管辖的强制性规定,程序违法,判决内容无事实与证据相支持,属于错误判决。申请人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再审申请,请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此致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9月14日
再审向谁申请书篇8
原审法院名称及生效法律文书名称案由:
一审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xx)宝民一(民)初字第6092号判决书。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511号判决书。
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20xx)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538号裁定书。
申请再审事由:
申请人因原审判决,裁定的事实不清,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申请人有据推翻其认定事实。且原审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不按规定质证,辨论,抹煞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混淆复发鉴定与再次鉴定的概念区别,适用法律错误等。故申请人不服(20xx)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538号驳回申请再审的民事裁定及一审、二审判决,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十)项规定的情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及判决,立案再审。
再审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沪高院裁定及一审、二审判决,立案再审,并将案由改回劳动合同纠纷案。
2、请求查明申请人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及被申请人二次违约及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及退工的事实,依法判令被申请人顺延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
3、诉讼费,鉴定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按“劳动合同纠纷案”起诉,一审也按劳动合同纠纷案由立案。二审擅自改为“确认劳动关系”案由审理,高院亦按此审查,但本案纠纷是对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合约,是否合法的争议,并非是在即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状态下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因此申请人认为此案由应当改回“劳动合同纠纷”较为却当。
(二)、原审事实不清,所查事实,缺乏证据,且有证据证明遗漏重要事实。
(三)、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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